项目名称: | 仇毕坊零碳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2411-330212-04-01-655909 | ||||||||||||||||||||||||||||||||||||||||||||||||||||||||||||||||||||||||||||||||||||||||||||||||||||||||||||||||||||||||||||||||||||||||||||||||||
招标人: | 名称:ff******2048fb019375f07e330367 | 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98号3幢122室 | ******街道潘火路189号2001室 | ||||||||||||||||||||||||||||||||||||||||||||||||||||||||||||||||||||||||||||||||||||||||||||||||||||||||||||||||||||||||||||||||||||||||||||||||||||
联系人:张巧迪 | ******有限公司 | ||||||||||||||||||||||||||||||||||||||||||||||||||||||||||||||||||||||||||||||||||||||||||||||||||||||||||||||||||||||||||||||||||||||||||||||||||||
电话:137****8684 | 电话:139****6334 | ||||||||||||||||||||||||||||||||||||||||||||||||||||||||||||||||||||||||||||||||||||||||||||||||||||||||||||||||||||||||||||||||||||||||||||||||||||
标段(包)名称: | 仇毕坊零碳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施工) | 标段(包)编号: | A************002001 | ||||||||||||||||||||||||||||||||||||||||||||||||||||||||||||||||||||||||||||||||||||||||||||||||||||||||||||||||||||||||||||||||||||||||||||||||||
澄清、修改对象: | 招标公告 | ||||||||||||||||||||||||||||||||||||||||||||||||||||||||||||||||||||||||||||||||||||||||||||||||||||||||||||||||||||||||||||||||||||||||||||||||||||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
仇毕坊零碳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施工) 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一) 致各投标人: 仇毕坊零碳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施工)(交易登记号: A************002001)招标人现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统一修改,本次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一)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一)为准: ?一、招标文件修改(共?17?项)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中“第2.2?条款?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3443.0156万元?”。 修改为:“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3364.6862万元”。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款“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3443.0156 万元,其中暂估价?192.93 万元、暂列金额为?165.68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10.42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0 万元。 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3364.6862 万元,其中暂估价?196.2 万元、暂列金额为?163.5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10.69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0 万元。”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0.1条款“否决投标的情形 ” “(3)响应性评审内容:……⑨其他:?综合单价报价超过±20%范围的 。?” 修改为:“(3)响应性评审内容:……⑨其他:???/ ??。”。 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条款“特别说明?” “?(3)暂估价: ①内容:?电动排烟天窗、幕墙视觉工艺样板、装修视觉工艺样板等 ; ②金额:?192.93 万元 ;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5.6% ;” 修改为:“?(3)暂估价: ①内容:?电动排烟天窗、防尘格栅系统、幕墙视觉工艺样板等?; ②金额:?196.2 万元 ;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5.83%?;”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其中:资信分 100 分,权重 15%;商务分 100 分,权重 85%。” 修改为:“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98.50 分,其中:资信分 90 分,权重 15%;商务分 100 分,权重 85%。” 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评审项“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 “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 元至?****** 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 修改为:“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 元至?****** 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 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对应球号如下:”
修改为:
? ?8、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 第1.6.4 承包人文件 ”中“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关文件后14天内。若因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则应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文件,修改期间不计入发包人审批期限,且修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审批的且影响施工关键线路,则工期相应予以顺延,但不赔偿工期顺延期间的承包人的利润及损失。” 修改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关文件后14天内。若因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则应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文件,修改期间不计入发包人审批期限,且修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审批的且影响施工关键线路,则工期相应予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9、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中“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已在现场开通临时电(容量315KVA),临时水接口(口径80mm)位于场地西侧约200米的中兴南路上,临时水电接驳点后的接驳工作及对临时水电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临时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以自来水公司、供电部门的发票为准,由发包人在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实扣除。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修改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已在现场开通临时电(容量315KVA),临时水接口(口径80mm)位于场地西侧约300米的中兴南路上,临时水电接驳点后的接驳工作及对临时水电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临时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以自来水公司、供电部门的发票为准,由发包人在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实扣除。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10、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26)其余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修改为:“26)承包人须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各项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工作。对图纸中存在尺寸、专业配合、施工做法、管线综合排布等不明确、不详尽、相互矛盾、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影响使用功能等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经发包人书面答复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此返工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此外,承包人根据项目需要完成必要的(钢结构、幕墙、精装修、光伏发电、抗震支架、管线综合、视觉样板、建筑门窗、电梯、雾森系统等专业)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落地效果需要满足原设计的要求,深化设计成果应由承包人报设计、全咨、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且相关深化设计及报批工作应合理安排时间不得影响项目工期计划,相关深化设计计划应随施工总计划一同上报全咨及发包人审批。相关深化设计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补偿。 27)其余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份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2024-NB074)、招标控制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及浙江省、宁波市及鄞州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修改为:“(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及浙江省、宁波市及鄞州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1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变更费用根据鄞政办发〔2019〕42号、鄞发改〔2020〕56号规定完成变更审批后可作为工程进度款计量及拨款依据。” 修改为:“变更费用根据甲方的变更管理制度以及鄞政办发〔2019〕42号、鄞发改〔2020〕56号规定完成变更审批后可作为工程进度款计量及拨款依据。” 1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中“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传染病、政府禁止令等。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修改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传染病、政府禁止令等。” 1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质量保修责任”中“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修改为:“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48小时内(含48小时)。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未按发包人要求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15、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3建设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双方的安全责任” 删除“1、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资质和条件审查书,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16、现重新提供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图纸等资料,请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 17、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 二、招标文件补充(共 3 项) 1、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增加“附件一 ?碳排放与绿色建筑专项施工要求”内容详见附件。 2、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增加“免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内容详见附件。 3******街道卓悦大厦22楼 联系人:柳工 联系电话:******)。 三、招标文件澄清(共 0 项) 无。 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本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一)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因未及时浏览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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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 ******办公室 | 电话: | 0574-****** | ||||||||||||||||||||||||||||||||||||||||||||||||||||||||||||||||||||||||||||||||||||||||||||||||||||||||||||||||||||||||||||||||||||||||||||||||||
信息来源: | 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接收时间: | 2025-06-06 14:3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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