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国产实验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采购项目(GXZC2025-G1-000879-KWZB)招标文件请求澄清函的回复
我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供应商递交关于2025年度国产实验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采购项目(GXZC2025-G1-000879-KWZB)项目的“请求澄清函”,经与采购单位核查,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请求澄清事项答复如下:
请求澄清事项1:本项目2分标的第148项产品“腹泻病原体40重核酸检测预分装试剂盒(荧光PCR法)”,参数所列检测病原数量不足。
答复:经对腹泻病原体40重核酸检测预分装试剂盒(荧光PCR法)用途进行研究,投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所列检测病原即可,“腹泻病原体40重”并非检测40种病原,无需在参数要求中写明需要的40种检测病原。
请求澄清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报价的评标标准的政府采购政策扣除只要求“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对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并未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的”提出要求。
答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已写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才能按政策要求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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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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